紧急避险这个词是罗翔老师带火的,在一期讲课中,罗翔形象生动的解释了什么叫紧急避险:
如果我30天没吃饭,都快饿死了,见到熊猫我要做什么?
我直接吃掉它。见熊猫吃熊猫,见金丝猴吃金丝猴,见东北虎吃东北虎,这叫什么?
这叫紧急避险。
紧急避险与正当防卫有一定的相似之处。紧急避险的认定非常严格,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必须发生了现实危险;
2.必须是正在发生的危险;
3.必须出于不得已损害另一法益;
4.具有避险意识;
5.必须不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
紧急避险
紧急避险的定义,是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他人的人身财产或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危险,不得已采取的紧急避险行为,造成损害不负刑事责任。
紧急避险与正当防卫有相似之处,也有不同之处:
1.两者的危险来源不同。正当防卫的危险来源是不法侵害;而紧急避险的危险来源,可以是不法侵害,也可以是自然灾害、动物的侵袭。
2.行为对象不同。正当防卫的行为必须针对不法侵害者本人实施,正对不正,在遭遇到不法侵害时,如果行为人针对不法侵害人进行反击,属于正当防卫的范畴;如果为了躲避不法侵害,而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正对正属于紧急避险的范畴。
3.实施行为的条件不同。紧急避险必须是在迫不得已的情况下实施,而正当防卫则没有这一条件的限制,紧急避险是消极的,正当防卫可以是积极的,为了鼓励民众和不法侵害做 斗争,迎难而上都可以是正当防卫。
4.判断“过当”的标准不同。正当防卫是正对不正,因此造成的损害可以等于甚至大于被保护的合法权益;但紧急避险是正对正,所以 造成的损害必须小于所保护的利益,否则即为过当。
什么样的行为构成紧急避险呢?
案例1:罗翔老师经常讲过一个案例,张三被仇人追杀,在逃跑的过程中看见李四骑着摩托车过来,张三上前把李四推下摩托车,自己骑车逃跑,如果没有前面被人追杀,张三抢李四摩托车的行为构成的抢夺或者抢劫。但是,基于张三面临着生命危险,迫不得已抢走李四的摩托车,这种行为就是典型的紧急避险。
案例2:还比如某个人在深山老林里面遇到了野狼,逃跑过程中,看到了一户人家,直接砸碎门窗进入他人的住宅,这种行为也属于紧急避险。
案例3:或者走在小区里,邻居的一条名贵的狗突然跑向你,咬你,紧急关头你:一脚把狗踢死了,这也是紧急避险。
案例4:还有前几年的一道司法考试题,一个幼儿园着火了,小朋友们都在楼上,一个人冲到了三楼,左手抓住两个小朋友,右手抓住两个,嘴上咬住两个小朋友,下楼的过程中发现二楼还有一个小朋友,但是他没有办法再救这个小朋友了,就用脚将这个小朋友从二楼踢到一楼,最后小朋友摔成重伤,这也是一种极为特殊的紧急避险,虽然理论上存在一定争议。但是他在小朋友健康权和生命权之间,选择了损害小朋友的健康权来保护了他的生命权。
一般常见的紧急避险主要是保全了自己的权利、损害了他人的财产权或者人身权的,不得已而为之的行为,就是紧急避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