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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爽逃税会被追责吗 郑爽逃税被处罚2.99亿元

新闻资讯 Faker 3年前 (2021-08-27) 1679次浏览 已收录 0个评论

郑爽逃税会被追责吗?郑爽偷逃税会被追究刑责吗?不会,因为郑爽及时交完了罚款。

8月27日,上海市税务局依法对郑爽追缴税款、加收滞纳金并处罚款共计2.99亿元!随后广电总局发声:不得邀请郑爽参与制作节目。

8月27日,艺人郑爽在社交平台上发文公开道歉,引发热议。

8月27日早间,国家税务总局公布了对郑爽偷逃税案件的处理决定。上海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已查明,郑爽于2019年至2020年未依法申报个人收入1.91亿元,偷税4526.96万元,其他少缴税款2652.07万元,依法对郑爽作出追缴税款、加收滞纳金并处罚款共计2.99亿元的处理处罚决定。

同时,国家广电总局公布了对郑爽的“封杀”令:不得播出其主演的电视剧《倩女幽魂》,各级广播电视、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和网络视听节目不得邀请郑爽参与制作节目,停止播出其已参与制作的节目。

8月26日晚间,网上流传一则关于排查清理劣迹艺人内容的通知,该通知提及的劣迹艺人包括吴亦凡、赵薇、郑爽、范冰冰、霍尊等,称对上述艺人的线上线下节目进行排查清理。尽管该消息尚未得到官方证实,但27日凌晨,《财经》记者注意到,郑爽出演的影视作品已相继在各大网络平台下架,相关话题被关闭。

2018年国家税务总局规范影视行业税收秩序后,郑爽成为首个因偷逃税被公开处罚的知名演艺人员。在2018年规范影视行业税收秩序工作中,凡在2018年12月底前,主动补缴税款的影视企业及从业人员,可免予行政处罚,不予罚款。

郑爽偷逃税案件缘起2021年4月其前夫张恒的一则爆料。张恒指称,郑爽2019年出演的《倩女幽魂》片酬高达1.6亿元,拍摄77天,日薪超208万元。但郑爽及其家人仍想方设法利用“阴阳合同”,偷逃税款。

按2018年多家视频网站及影视制作公司联合发布的《关于抵制不合理片酬,抵制行业不正之风的联合声明》,单个演员总片酬不得超过5000万元人民币。按照监管部门及行业对于演员片酬的规范,全部演员的总片酬不超过制作总成本的40%,其中主要演员不超过总片酬的70%。

此后,上海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依法受理了关于郑爽涉嫌偷逃税问题的举报,该案涉及全国多个地区、多个公司、多个演艺项目。

根据税务部门的调查结果,北京世纪伙伴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和郑爽严重违反了电视剧制作成本配置比例要求。郑爽于2019年主演电视剧《倩女幽魂》,与制片人约定片酬为1.6亿元,实际取得1.56亿元,分为两个部分收取。其中,第一部分4800万元,将个人片酬收入改变为企业收入进行虚假申报、偷逃税款;第二部分1.08亿元,制片人与郑爽实际控制的公司签订虚假合同,以“增资”的形式支付,规避行业监管获取“天价片酬”,隐瞒收入进行虚假申报、偷逃税款。在《倩女幽魂》项目中,根据郑爽违法事实,认定为偷税4302.7万元,其他少缴税款1617.78万元。

上海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同时查明,2018年规范影视行业税收秩序后,郑爽另有其他演艺收入3507万元,同样将个人收入改变为企业收入进行虚假申报,认定为偷税224.26万元,其他少缴税款1034.29万元。

以上合计,郑爽2019年至2020年未依法申报个人收入1.91亿元,偷税4526.96万元,其他少缴税款2652.07万元。

上海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依据相关法规,对郑爽追缴税款、加收滞纳金并处罚款共计2.99亿元。其中,依法追缴税款7179.03万元,加收滞纳金888.98万元;对改变收入性质偷税部分处以四倍罚款,计3069.57万元。

尽管郑爽此前已与制片人解除1.08亿元的所谓“增资协议”,但税务部门认定,解除“增资协议”不改变郑爽未如实申报导致少缴税款的既定事实,也不影响对其偷逃税主观故意行为性质和金额的认定,由于这部分情节更为严重,处以五倍“顶格”罚款,计1.88亿元。

据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信息,郑爽在税务部门送达行政处理处罚决定书时未提出异议,表示不复议不起诉,并已在规定期限内缴清全部税款和滞纳金。

郑爽首次为偷税公开道歉!自称因法律意识淡薄,被封杀前仍在狡辩

郑爽表示自己非常后悔和愧疚,因为财务知识缺乏、法律意识淡薄,没有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缴税,还因此产生了恶劣的社会影响。在此,她诚恳地向国家、社会以及关心她的朋友道歉。

她表示将接受税务部门的一切处罚,并承诺克服困难按时补缴税款,缴纳罚款。

出道十多年,郑爽实现了演员梦想,她深知自己的每一步成长都不离开国家的培养。身为公众人物,她获得的一切都来自大众的关注。

往后的日子里,郑爽保证会严格遵守法律,不再辜负粉丝的关心,社会的关注。

此次的教训将是她一生的警钟,她说会时刻审视自己,不仅要做一名遵纪守法的公民,还要用更高的要求约束自己。

最后,郑爽表示不会再推卸责任,自己的错误会勇敢面对,同时她也恳求大家能继续监督鞭策她,请外界这次可以接受她发自内心的歉意。

今天(27日)从国家税务总局了解到,今年4月初,上海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依法受理了关于郑爽涉嫌偷逃税问题的举报。

国家税务总局高度重视,指导天津、浙江、江苏、北京等地税务机关密切配合上海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针对郑爽利用“阴阳合同”涉嫌偷逃税问题,以及2018年规范影视行业税收秩序以后郑爽参加的演艺项目和相关企业及人员涉税问题,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依法依规开展全面深入检查。

日前,上海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已查明郑爽2019年至2020年未依法申报个人收入1.91亿元,偷税4526.96万元,其他少缴税款2652.07万元,并依法作出对郑爽追缴税款、加收滞纳金并处罚款共计2.99亿元的处理处罚决定。

国家税务总局坚决支持上海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对郑爽偷逃税案件依法严肃进行处理,要求各级税务机关对各种偷逃税行为,坚持依法严查严处,坚决维护国家税法权威,促进社会公平正义。

近年来,税务部门持续加强对高收入人群、高风险行业的税收监管,会同相关部门深入开展影视行业税收秩序综合治理。针对当前影视行业个别从业人员偷逃税的新手法,税务部门将与广电、电影等行业主管部门密切协作,加强对影视企业和从业人员的法治宣传教育,保障影视企业和从业人员合法权益,完善跨部门常态化联动监管机制,持续提升精准监管能力,加大“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力度,严厉查处和曝光各类恶意偷逃税行为,进一步规范影视行业税收秩序,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促进影视行业长期健康规范发展。

上海市税务部门依法对郑爽偷逃税案件进行处理

上海市税务局今天(27日)对外披露了对郑爽偷逃税案件的查处经过。

今年4月初上海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依法受理关于郑爽涉嫌偷逃税问题的举报后,在国家税务总局指导督办下,在天津、浙江、江苏、北京等地税务机关配合协助下,针对郑爽利用“阴阳合同”涉嫌偷逃税问题,以及2018年规范影视行业税收秩序以后郑爽参加的演艺项目和相关企业及人员涉税问题开展全面深入检查。

经查,郑爽于2019年主演电视剧《倩女幽魂》,与制片人约定片酬为1.6亿元,实际取得1.56亿元,未依法如实进行纳税申报,偷税4302.7万元,其他少缴税款1617.78万元。同时查明,郑爽另有其他演艺收入3507万元,偷税224.26万元,其他少缴税款1034.29万元。以上合计,郑爽2019年至2020年未依法申报个人收入1.91亿元,偷税4526.96万元,其他少缴税款2652.07万元。

郑爽上述行为违反了2018年以来中央宣传部、文化和旅游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国家电影局等部门三令五申严禁影视行业“天价片酬”“阴阳合同”等要求,偷逃税主观故意明显,严重扰乱税收征管秩序,违反了相关税收法律法规,税务部门依法予以从严处理。

上海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对郑爽追缴税款、加收滞纳金并处罚款共计2.99亿元。郑爽在税务部门送达行政处理处罚决定书时未提出异议,表示不复议不上诉,并已在规定期限内缴清全部税款和滞纳金。税务部门正依法督促其在规定期限内缴清罚款。

税务部门同时检查发现,本案举报人之一张恒作为郑爽《倩女幽魂》项目的经纪人,涉嫌策划了1.6亿元约定片酬的拆分合同、设立“掩护公司”等事宜,并直接操作合同具体执行、催款收款等活动,帮助郑爽偷逃税款。上海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已依法对张恒进行立案检查,并将依法另行处理。此外,相关企业存在涉嫌为郑爽拆分合同、隐瞒片酬提供方便,帮助郑爽偷逃税款等涉税违法行为,税务部门也已依法另行立案处理。

上海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有关负责人就郑爽偷逃税案件答记者问

上海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有关负责人今天(27日)就郑爽偷逃税案件查处情况回答了记者提问。

1.请介绍一下税务部门查办郑爽偷逃税案件的具体情况。

答:

郑爽偷逃税案件涉及全国多个地区、多个公司、多个演艺项目,案情复杂。在国家税务总局指导督办下,在天津、浙江、江苏、北京等地税务机关配合协助下,在上海市税务局具体领导下,我局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全力推进案件查办工作。4个多月来,针对郑爽利用“阴阳合同”涉嫌偷逃税问题,以及2018年规范影视行业税收秩序以后郑爽参加的演艺项目和相关企业及人员涉税问题开展全面深入检查,对十几个省市的几十户企事业单位和上百位证人进行取证,调查和分析了大量的财务和资金数据,查明了案件事实并依法进行了处理。

经查,郑爽于2019年主演电视剧《倩女幽魂》,与制片人约定片酬为1.6亿元,实际取得1.56亿元,分为两个部分收取。其中,第一部分4800万元,将个人片酬收入改变为企业收入进行虚假申报、偷逃税款;第二部分1.08亿元,制片人与郑爽实际控制公司签订虚假合同,以“增资”的形式支付,规避行业监管获取“天价片酬”,隐瞒收入进行虚假申报、偷逃税款。在《倩女幽魂》项目中,根据郑爽违法事实认定为偷税4302.7万元,其他少缴税款1617.78万元。同时查明,2018年规范影视行业税收秩序后,郑爽另有其他演艺收入3507万元,同样存在以企业收入名义改变个人收入性质、进行虚假申报的问题,根据郑爽违法事实认定为偷税224.26万元,其他少缴税款1034.29万元。以上合计,郑爽2019年至2020年未依法申报个人收入1.91亿元,偷税4526.96万元,其他少缴税款2652.07万元。

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第六十三条等规定,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二条、第十条、第十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一条、第十九条等规定,对郑爽追缴税款、加收滞纳金并处罚款共计2.99亿元。其中,依法追缴税款7179.03万元,加收滞纳金888.98万元;对改变收入性质偷税部分处以4倍罚款,计3069.57万元;对收取所谓“增资款”完全隐瞒收入偷税部分处以5倍“顶格”罚款,计1.88亿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相关规定,我局依法向郑爽送达了《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对此郑爽未提出听证申请。之后,依法向郑爽正式下达《税务处理决定书》和《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限其在规定期限内缴清税款、滞纳金及罚款。目前,郑爽已在规定期限内缴清全部税款和滞纳金。税务部门正依法督促其在规定期限内缴清罚款。

2.本案中罚款有的是四倍、有的是五倍,这是如何确定的?

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本案中,考虑到郑爽偷逃税案件发生在2018年规范影视行业税收秩序以后,主观故意明显,区分其不同的违法行为,税务机关依法从严进行处罚。其中,对改变收入性质偷税部分,处以4倍罚款;对收取所谓“增资款”完全隐瞒收入偷税部分,由于情节更为严重,处以5倍“顶格”罚款。

3.前期有网民称,郑爽与制片人已经解除了“增资”协议。为何还要追缴此部分资金涉及的税款?

答:经查,郑爽于2019年主演电视剧《倩女幽魂》,实际取得片酬1.56亿元,其中的1.08亿元,制片人通过向郑爽实际控制公司“增资”的形式支付。双方先通过签订所谓“增资协议”来规避行业主管部门对“天价片酬”的监管,然后再通过虚假申报偷逃税款。2020年,郑爽与张恒发生纠纷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后,相关当事人担心“天价片酬”事实败露而解除“增资协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等相关规定,郑爽在2019年已提供演艺服务并实际取得片酬,已发生税法规定的纳税义务,应当依法申报纳税;解除“增资协议”不改变郑爽未如实申报导致少缴税款的既定事实,也不影响对其偷逃税主观故意行为性质和金额的认定,税务部门因此依法对该部分片酬涉及的税款进行追缴,并加收滞纳金和处以相应罚款。

4.是否会对郑爽追究刑事责任?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一条规定,纳税人有逃避缴纳税款行为的,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已受行政处罚的,不予追究刑事责任;但是,五年内因逃避缴纳税款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以上行政处罚的除外。

本案中,郑爽首次被税务机关按偷税予以行政处罚且此前未因逃避缴纳税款受过刑事处罚,相应的税款及滞纳金已在规定期限内全部缴清。若其能在规定期限内缴清罚款,则依法不予追究刑事责任;若其在规定期限内未缴清罚款,税务机关将依法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5.为何税务部门要对张恒进行处理?

答:张恒虽是本案举报人之一,但税务部门检查发现,其存在涉嫌通过策划组织、沟通接洽、具体操作等行为,帮助郑爽偷逃税款。具体是:2018年12月,张恒作为郑爽参演《倩女幽魂》的经纪人,负责郑爽拍摄《倩女幽魂》的演艺合同签订、片酬商谈、合同拆分、催款收款等事宜,并具体策划起草“增资协议”,设立“掩护公司”,帮助郑爽掩盖“天价片酬”,规避行业主管部门监管,逃避履行纳税义务,影响恶劣。我局已依法对张恒进行立案检查,并将依法另行处理。

上海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有关负责人指出,该局将认真贯彻国家税务总局和上海市税务局部署,针对当前影视行业个别从业人员偷逃税的新手法,持续加大“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力度,严厉查处和曝光各类恶意偷逃税行为,进一步规范影视行业税收秩序,推动影视行业长期健康规范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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