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有网友爆料货拉拉司机周某对长沙市岳麓区法院判其犯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的判决不服,已在上诉期内向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了上诉。
从网友的反应来看,大部分人是支持货拉拉司机上诉的
有网友说,1.货拉拉是拉货的,只要按时将货物安全送达即可,没有谁管得着行车路线。2.跳车女只支付了货物运输费,并没有支付个人乘车的费用,车主和跳车女没有建立乘运合同,车主根本就没义务拉她,更别谈保证她的安全了。
也有网友反对货拉拉司机上诉,对错先不谈,就问哪个未经训练的成年人可以在3秒内从驾驶室窗户钻出去并跳车?他说事情发生不到3秒,来不及反应,我就想问问你觉得是从驾驶室跳车快还是踩脚刹车更快?一个没有精神病的成年女孩为什么被逼到跳车?即便我相信司机不是主观故意,但是他真的没有一点责任吗?
消息来自澎湃新闻
此前,9月10日下午,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周某春过失致人死亡案,随后当庭作出上述判决。此前已被羁押半年多的周某春得以当庭释放。9月16日,岳麓区法院将一审判决书送达至周某春手上。
周某春妻子介绍,9月23日,他们向岳麓区法院和长沙中院都寄出了上诉状,9月26日,在上诉期的最后一天,还向法院确认是否已经收到其上诉状。
“整个从提出偏航到最后‘跳车’只有1分钟,而她探出身子到‘跳车’的过程,又只有3秒钟,这么短的时间,我怎么预见得了,我根本想不到那么多。”周某春说。
司机偏航,乘客坠车
据今年3月3日长沙警方通报,2月6日15时许,周某春通过货拉拉平台接到车某莎的搬家订单,当天20时38分,周某春与车某莎取得联系。跟车途中,车某莎坠车伤重,最后不治死亡。2月23日,公安机关以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对周某春刑事拘留;3月3日,检察机关批准逮捕。
一审判决书显示,周某春通过货拉拉平台接到车某莎的搬家订单,从长沙市岳麓区天一美庭运输货物到步步高梅溪湖国际公寓,距离9公里,用户预付车费39元,平台补贴12元,司机应收费51元。
当日20时38分,双方取得联系后,周某春等车某莎先后15次从1楼夹层搬运物品和宠物狗至货车上,耗时近40分钟。搬运过程中,车某莎拒绝了周某春的有偿搬运建议。
当日21时14分,周某春搭载车某莎前往目的地,车行期间,周某春未按货拉拉平台推荐路线行驶。21时29分,周某春从佳园路右转至林语路,并在林语路继续向西行驶,车某莎发现后,两次提示其偏航。周某春先是未予理会,之后语气很重地对车某莎大声回复,称绕路不会多收费。
周某春从林语路左转上曲苑路时,车某莎第三次提醒周某春车辆偏航,但周某春未予应答。随后,在车辆稀少、路灯昏暗的曲苑路中间,车某莎第四次提醒偏离导航,并将头伸出窗外,要求周某春停车。
此时,周某春仍未予理会。之后,周某春发现车某莎身体离开座位,双手抓住货车右侧窗户下沿,上身已经探出车外。当时车速约为33公里/小时。见此情形,周某春只是打开双闪灯,并未立即停车制止和有效降低车速。随后,周某春再观察副驾驶位情况,发现车某莎已经从车窗坠落。此时周某春才制动停车,时间为当日21时30分许。
周某春随后拨打120、110,21时45分救护车到达现场。2021年2月10日,车某莎经抢救无效死亡。
澎湃新闻此前实地测量发现,佳园路是一段344米长的路,林语路是一段312米长的路。曲苑路则是一条480米长的路。
警方通报显示,货拉拉APP导航路线总里程11公里,红绿灯15个,驾车需用时约21分钟;周某春偏航路线总里程11.5公里,红绿灯11个,可节省4分钟左右。
司机称没有料到坠车的结果
岳麓法院认为,周某春过失致人死亡的“过失”行为,属于一种“过于自信的过失”。首先,周某春偏航、恶劣态度等一系列行为使车某莎心生恐惧、进而将上身探出车窗外,使车某莎的人身处于现实危险当中。判词引用周某春的话,“我看到这个妹子把头伸出了窗外,并且喊了一句‘停车咯’,我这个时候还没有考虑其他的,也没采取什么措施,车子快到曲苑路中间的位置,我看到她已经转过身,身体已经伸出车窗外了。”
其次,周某春已经预见到了车某莎行为的危险性和可能的危害结果。“客户站起身,把身子伸出窗外,我觉得不安全,很危险,非常容易从车上掉下去,掉下去之后,轻的话可能断手断脚,重的话可能会有生命危险。”
第三,周某春的行为与车某莎的坠亡结果之间具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车某莎的四次偏航提醒与一次停车提醒,与车某莎的内心恐惧和其人身安全的危险程度,在本案呈现为一个逐渐升级的过程,周某春在此过程中,有多次机会避免车某莎最后坠亡结果的发生。”
澎湃新闻注意到,岳麓法院花了3页内容论述上述观点。
周某春告诉澎湃新闻,收到判决书后,他觉得有些与他此前说法不同,“比如车某莎说‘停车’,其实我当时并没听清她说的是什么,(侦查人员)他们问,‘那你认为是什么’,我说那应该是说‘停车’,但我当时确实没听清。还有一些话是假设的情况,比如轻的话怎样,重的话又怎样,是他们问我,假设我女儿遇到这样的情况,会是什么后果,我就回答。”
周某春说,最为关键的是,他根本没有料到车某莎会“跳车”。
律师:认罪认罚不影响上诉权利
澎湃新闻此前报道,早在9月10日该案开庭前,周某春已经签署了认罪认罚书,有两名法律援助律师为其进行罪轻辩护和无罪辩护。检方出具量刑建议,提出对周某春判刑1年,可适用缓刑。
庭审中,周某春也表示认罪。但周某春的妻子称,律师对周某春的无罪辩护只是“走过场,没有发挥作用。”
周某春告诉澎湃新闻,他在看守所羁押期间,派出所、看守所领导都对他很关心,经常找他聊天谈心。“我当时只有一个想法,就是想出去,另外就是想省钱。”
对于签署认罪认罚书,周某春解释,“我不懂法律,完全相信律师。律师说这个‘过失’定得很恰当。而且签了认罪认罚书,绝对缓刑,马上就可以出去。所以我后来也对他们说,希望尽快给我判决。”
湖南律师协会刑事辩护专业委员会原主任贺小电介绍,被告人提出上诉后在上诉期内没有撤回的,意味着该案启动了二审。被告人虽然签署“认罪认罚书”,从刑诉法角度,不影响其上诉。因为上诉权的行使是不需要条件的。二审认为上诉没有道理的可以驳回。不过,在司法实践中,有检察机关对被告人在认罪认罚后又提出上诉的案件,予以抗诉。实际上这违反了《刑事诉讼法》第228条的规定。“检察院提出抗诉的前提只有一个,即认为本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裁定确有错误。”
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沈亮今年7月曾在人民法院报发表文章《凝聚共识 推进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深入有效实施》指出:“对于被告人认罪认罚后又提出上诉的,二审法院要坚持全面审查,区分不同情形,严格依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分别作出裁判。对于原判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不能仅仅因为被告人上诉、检察机关就此抗诉,就认为一审判决确有错误、量刑不当而改判加重刑罚。同时,也要保障被害人的有效参与,充分听取其意见,将双方是否达成调解和解等作为量刑的重要考虑因素,依法保护被害人权益。”
周某春告诉澎湃新闻,从看守所出来后至今,他还有点不适应。每天主要在家带孩子。他想尽快忘掉“过失致人死亡”这件事,但又忘不掉。偶尔,他会去以前的朋友的餐馆帮厨,“之前在他那做了很多年,他们了解我为人,很信任我,热忱欢迎我。”但现在“有罪之身”还是让他有所担心。
“可能会面临无法找工作,导致家庭困难,以及对孩子后代的影响”。周某春妻子说。